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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分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分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发改粮食〔2021〕461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中心)、农发行各县市区支行,市物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全市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发行潍坊市分行制定了《潍坊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实施细则》,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潍坊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实施细则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潍坊市分行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潍坊市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地方储备粮承储行为, 根据《潍坊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选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需按照本实施细则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认定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承储单位分粮食类承储单位和食用植物油类承储单位。
第三条 按照粮权归属原则,由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分别选定承储单位。
第四条 承储单位选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选定程序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符合或者达到规范化管理评价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入“国家粮油统计系统”名录库,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承储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履行地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八条 承储单位仓储区的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地方储备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 1 公里(洞库除外)。
第九条 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 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地方储备储存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同一库区完好仓容不低于3000吨,或罐容不低于5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可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具有与地方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操作书上岗。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 用于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安装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装粮高度超过 4 米)并符合规程,并积极应用绿色储粮、科学储粮等新技术。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地方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仓储管理信息化基本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具备能够实现与省级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的能力。智能安防系统安全有效,仓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管理规范,资信良好,近两年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政策的行为,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资信等级在A级或A级以上。
第十八条 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选定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遵循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地方储备粮的成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地方储备粮的规模以及储存管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