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牲畜屠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建设目标
我市生猪屠宰厂(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目标是: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肉品质量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改善市级肉类加工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使之达到商务部颁发《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的标准;
(二)规范区级屠宰场,对需保留的予以改造升级,使之达到一星级标准;确有必要保留的镇级定点屠宰场,按国务院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改造为仅限于向本区域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余不需保留的,在“十一五”末前全部关闭;
(三)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推行肉品品牌经营,进一步净化肉品市场。
二、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肉类加工企业由市、区两级经贸部门共同管理;
(二)区级(含区以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含迁建)、改造、关闭和管理由区政府负责;
(三)肉品市场监管由区政府负总责,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各区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指导。
三、重新审查牲畜定点屠宰场资格
各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和本工作意见第一条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前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辖区定点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和关闭计划(实施方案),由市贸发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届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具备规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市政府在明年2月1日前重新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标志牌。
四、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按照省经贸委统一部署,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市贸发局和各区经贸部门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和企业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准》,达到相应等级的技术标准;市、区财政部门给予积极支持,落实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完成认定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星级及其以上的屠宰厂(场)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改造、关闭定点屠宰场
(一)对改造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农业部门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