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9〕1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规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管理,促进项目依法、合规、顺利实施,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应执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中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和赋码管理等工作,同时为项目建设提供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启动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前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汇总表》;
(三)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协同意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
(四)项目立项文件,具体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设计划等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并为项目赋予本市项目代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后建设主体、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重新赋码。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