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船舶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先退税后核销”退(免)税管理,明确全市各级国税部门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退(免)税业务管理相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开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船舶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行“先退税后核销”船舶生产企业出口船舶退(免)税管理,明确全市各级国税部门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船舶生产企业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船舶生产企业名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局确认。
第四条 船舶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船舶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船舶,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五条 企业申报
(一)船舶生产企业对在建船舶必须按合同或项目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日期,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船舶“免、抵、退”税。
(二)出口企业在尚未收集齐全退税所需凭证的情况下,可凭以下资料,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船舶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备查)。退税部门对合同审核登记后,将原件退还。在合同执行中如遇到合同变更或合同调整的,出口企业需及时向税务机关变更备案。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3.代理出口协议;
4.银行为“先退税后核销”政策所退税款向税务机关开立的不可撤消银行担保函;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
7.预收款明细帐(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8.银行收汇凭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9.销售明细帐(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1.申报电子数据;
12.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船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免、抵、退”税明细申报,并按以下规定录入。
1.报关单号码按工程编号或其它船舶唯一标志编码编制,编码规则为9位基本码+6位本船开工年月+3位申报顺序号码,编码共18位,不足18位在编码前加0补足;
2.核销单号码按工程编号编制,编码规则为9位基本码;
3.申报明细中,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做单证齐全记录;在“备注”栏注明“先退税后核销”。
(四)船舶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出口船舶退(免)税登记台账(附表二、三),并将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的台帐复印件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第六条 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管理
1.出口船舶退(免)税受理、审核及审批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青国税发〔2005〕1号)规定办理,对于审核产生的“免、抵、退”税金额,据实办理调库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