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2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国家制定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业务不包括房屋拆除工程,房屋拆除工程依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另行招标。
第三条 属于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除同一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00平方米的项目可直接委托外,其余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通过招标选择拆迁单位。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监察、财政及区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关键程序时,提前书面告知市拆迁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区监察部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资金到位,属财政投融资的房屋拆迁项目须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有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 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除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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