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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1998〕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委《关于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办法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12月2日)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提供方便,特制定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就读办法如下:

  一、就读办法

  (一)港、澳、台、华侨

  1.小学: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市教委初教处提出借读申请,并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经市教委初教处审批同意后,安排在市直属小学或由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在片区内小学就读,负责接收借读的学校必须服从安排。港、澳、台、华侨学生若要选择学校借读,家长应先与校方联系,获准后,经区教育局和市教委初教处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2.中学:已在厦门就读小学的港、澳、台、华侨毕业班学生,视同厦门学生资格,统一参加电脑派位升入中学后,再补办境外学生借读手续;已在厦门就读的初中港、澳、台、华侨毕业班学生,要求在我市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