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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应急防火〔2022〕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文件正文见附件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9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原《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消防改革转隶后,由原先公安部转隶至应急管理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名称也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原《要求》中涉及的管理部门以及称谓均不符合现行规范,必须要进行配套修改。二是落实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的配套需求。新修定《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其二十九条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随着《浙江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和新形势的变化,原《要求》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消防工作要求。三是解决当前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难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居住出租房火灾多发频发,群租房现象屡见不鲜,消防安全形势严峻,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对原《要求》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订)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的有关文件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9.《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DB33/T976-2015)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解释

《规定》主要有以下七部分内容:

(一)平面布置

一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三是《规定》明确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和实际居住人数应遵循的标准。

四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

(二)安全疏散

一是《规定》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重新进行修订。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二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

1.位于地上第4层、5层的,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的,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三是《规定》重新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要求。

1.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2.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