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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意见
浙建〔2016〕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这是一项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也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为进一步改进施工图审查供给方式,优化图审服务,落实政府职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性政府为目标,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施工图审查供给方式,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把关作用,切实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施工图审查政府行政职能,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改进施工图审查供给方式,优化施工图审查服务,形成既保障审查质量又良性竞争的施工图审查格局。
(三)基本原则。一要坚持质量第一。改进施工图审查供给方式,必须始终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的把关作用,防止建设单位因利益冲动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要坚持优化服务。改进施工图审查供给方式,既要强调履行政府行政职能,也要方便社会、服务高效。要建立以审查质量、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核心的正向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施工图审查服务水平。三要坚持公开择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图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取得实效。四要坚持稳妥有序。施工图审查是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改进施工图审查供给方式,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和行业实际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权利义务,稳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
(一)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根据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对2017年5月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向企业等建设单位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
(二)将施工图审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5月1日后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费由地方政府财政承担,并纳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明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内容、标准等采购需求,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监督合同执行和审查质量。为规范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由省物价、建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施工图审查的公益性质和审查成本等因素,明确全省施工图审查费用结算标准、方式等。
(三)建立良性竞争的施工图送审模式。各地要通过集中采购择优确定若干施工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