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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编委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福建省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因此,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

  (二)下列情况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农村学区制,原核定的小学学区编制同时收回,由乡镇中心小学承担原学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责,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3名编制承担此项职责。

  2.承担教育教学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可适当增加编制,其中中学(省一级达标中学、省达标初中校、省示范初中校)按每50名学生增配0.2个教职工,小学(省示范小学〈含实验小学〉、师范附小)按每45名学生增配0.1个教职工。

  3.对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培训需要顶岗人员的中小学,可按其专任教师总数的2.5%增加编制,其中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核定。

  4.对已开设信息技术课且配备电脑达50台(含50台)以上的中小学,维护管理人员原则上由计算机教师兼任。对计算机配置较多的学校,可配备1名维护管理人员,经费在计算机信息技术专项收费中解决。

  5.对农村小学教学布点较多,并一时难以撤并到位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不含乡镇中心小学),全省暂核定8200名。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将学校学生数、班生数等情况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提出各地分配意见,并征求省财政部门意见后,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下达执行。今后,随着农村小学布局调整,此项编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三)凡有寄宿、寄膳学生的中小学,可聘请生管服务人员1—2名,不列编。其报酬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列为企业,不核定编制。

  (五)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配备的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六)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三、学校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设置。

  (一)在校学生数在1501人以上(含1501人)的普通中学,配备校级领导3—4人;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配备专职、兼职中层干部7—9人。在校学生数在601—1500人的,配校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专职、兼职中层干部5—7人。在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下(含600人)的,配校级领导1—2人,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人员各1人。小学附设初中班,配负责初中班的教导主任1人。

  (二)实验小学、师范附小和在校学生数在1101人以上(含1101人)的完小,配校级领导2—3人,下设教导处、总务处,配正副教导主任各1人,总务主任1人;学生数在551—1100人的完小,配校级领导1—2人,配教导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学生数在550人以下(含550人)的完小,配校长和教导主任各1人。

  (三)中小学校级领导职数由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为单位,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的原则,提出市、县(市、区)中小学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本省中小学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省属中小学编制由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对中小学校长期借调人员的相关经费应停止拨付。

  五、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生源及当年在校生数(以学籍为依据)情况,按照编制标准,每1—2年在秋季开学后重新核定一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如生源变动较大的,应每年核定一次。

  (二)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三)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结合专任教师与其他教职工结构比例,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中小学调进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人员结构要求进行核编。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借调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制。

  (五)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编制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六)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条件积极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继续做好撤点并校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七)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给予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后,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可按照我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执行。

  (二)各设区的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将本市、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情况于当年年底前报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三)职业中学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编制标准执行。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四)本实施意见下达后,原省编制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农职中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试行意见》(闽编〔1987〕057号、闽教人〔1987〕030号、〔1987〕闽财事字第032号)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高  中

城 市

1:12.5

县 镇

1:13

农 村

1:13.5

初  中

城 市

1:13.5

县 镇

1:16

农 村

1:17

小  学

城 市

1:19.5

县 镇

1:21

农 村

1:23

  注:1、“城市”指设区市的市区。
 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