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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发[1990]010号文通知你局,从1990年1月1日或7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有关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七条第一款有关对常设机构利润的征税实行“引力原则”问题,是基于巴方要求及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通常作法,为了兼顾双方的愿望和要求而商定的。按照该款第(二)、(三)两项,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不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业务活动,如果与其常设机构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即使没有通过常设机构,其所获利润也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但经我方建议,双方商定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除外:

(一)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不实行“引力原则”。这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