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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财综〔2016〕59号

USHUI.NET®提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做了补充规定,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潍财综〔2016〕59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潍财综〔2021〕69号定,1.将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中的“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热、供电、燃气)”调整为“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水、供热、供电、燃气)”。


2.将配套费使用范围与管理中的“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供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调整为“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3.将有关要求中的“供热、燃气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潍政发〔1995〕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1994〕26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建项目的供热、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业主收取”内容删除。

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及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潍坊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 2022-12-31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9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和《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财综〔201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