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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为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的对象

  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下同)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的,均按本办法表彰: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表彰的标准

  (一)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

  (二)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

  (三)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奖匾和荣誉证书,同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但应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再对侨捐项目进行立碑表彰。

  (四)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三、表彰数额的计算

  (一)华侨在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二)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但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未立碑表彰的,其已表彰金额可以重复计算。

  (三)以外汇(币)捐赠折算的人民币价格,按收汇当天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兑换牌价;以实物捐赠折算的价格,比照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