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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8〕1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我市率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行了驻厂监理。三年来,驻厂监理工作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流程和做法,成为了保证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结构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持续加强全市结构工程质量监管,扩大应用成果,现将《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23日

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工作,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确保本市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纳入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其主体结构施工以及轨道交通项目,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实施驻厂监理。鼓励其他项目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委托驻厂监理单位,签订专项驻厂监理委托合同。驻厂监理委托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驻厂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驻厂监理费用等内容。

  驻厂监理单位不得与混凝土生产、原材料供应、项目施工、项目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 驻厂监理单位应成立专门的驻厂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并设材料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信息工程师各一名。驻厂监理机构下设对应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若干驻厂监理组。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驻厂监理组由不少于2名驻厂监理人员组成。各驻厂监理组可设驻厂监理组长,牵头负责日常驻厂监理工作。

  从事驻厂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经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专业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五条 驻厂监理单位和驻厂监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图以及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 驻厂监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驻厂监理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驻厂监理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

  驻厂监理机构应建立例会制度。总监组织召开第一次驻厂监理工作会议,进行工作交底。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驻厂监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建立驻厂监理周例会制度,及时解决驻厂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驻厂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驻厂监理例会。

  第七条 驻厂监理机构应对首次驻厂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设备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管理和混凝土出厂质量管理进行检查,并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搅拌设备控制系统检修制度落实情况,核查生产计量设备、试验室设备的计量检定有效性,核查试验室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资格。

  第九条 驻厂监理组应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开盘鉴定进行见证,应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审批情况,配合比调整时,检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调整工作程序要求。

  第十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按规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报验的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复试。

  第十一条 驻厂监理组应对出厂预拌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

  驻厂监理组应组织对拟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工作性能和温度进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十二条 驻厂监理组应按规定编制驻厂监理资料。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