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学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定价形式
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和非营利性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营利性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学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加强收费公示。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校收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二)规范退费行为。学生因故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