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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到期失效】
沪人社规〔201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3/12/31。
发布时间:2018-12-05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岗位管理的激励作用,激发本市高等学校各层次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营造一流的高等教育发展环境,助力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现就优化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7号),依照本市高等学校的办学类型、学科层次和队伍结构,以发展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形成以学校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体制,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上海打响“四大品牌”、建设“五个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等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科学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实际需要出发,完善高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标准,合理设置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分类发展。依据本市高等学校发展二维定位标准,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学校学科特点、办学功能和队伍建设等因素,体现分类交叉原则,结合学校发展阶段及绩效考核,合理核定高等学校的实际比例,鼓励学校在二维定位系列内加快发展。

  (三)突出重点。服务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重点领域和主要目标,岗位结构比例的管理和使用重点向集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和跨学科、跨领域创新团队倾斜,为高校内涵式发展提供支撑作用。

  (四)动态调整。以社会发展要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水平及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的发展成果为依据,动态调整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科学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依照学术研究型、应用研究型、应用技术型、应用技能型四类高校定位,综合考虑办学功能、师生规模、学科水平等因素,在核定的岗位总数范围内,分类核定本市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学术研究型”高校。以培养学术研究人才为引领,知识创新为主,一般为“综合性”“多科性”高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比例一般不超过65%。

  (二)“应用研究型”高校。以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为重点,科技创新为主,一般为“多科性”“特色性”高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5%。

  (三)“应用技术型”高校。以培养专业知识和技术应用人才为主,学校面向行业重大技术关键,一般为“特色性”或“多科性”高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

  (四)“应用技能型”高校。以培养操作性专业技能人才为主,学校面向行业,一般为“特色性”高校,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原则上按1:2的比例进行设置。其中,高层次人才集聚,且承担研究功能的重点建设高校,可按最高不超过1:1.5的比例进行设置。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各高校依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实际需要,按需设岗、自主聘任。

  四、创新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

  (一)建立重点建设高校专业技术岗位激励机制。根据本市高等教育建设目标,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范围的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在上述基准比例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对列入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试点的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在上述基准比例基础上增加1~3个百分点。对入选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的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在基准比例基础上增加1~2个百分点。所增加高级岗位主要用于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创新团队建设以及优秀青年人才培养。

  (二)建立高等学校优秀人才岗位支撑机制。支持高校设置创新型特设岗位,用于引进“高峰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的限制。因学科发展、确需要引进的高层次或紧缺急需人才,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可临时超职数聘用,并在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内逐步消化。鼓励高校培养和引进优秀青年人才,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总数基数上,列入国家和本市人才培养计划且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含“双肩挑”)人员,可不占所在学校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

  (三)建立高等学校“双创”岗位扶持机制。支持高校设置流动性创新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