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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规〔202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专家库管理,我局对《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评审专家的选取和使用,规范科技专家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评价、咨询活动,保障厦门市科技评价、咨询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厦门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厦门科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家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专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运维机构及职责】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系统管理和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可以购买服务方式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专家出入库信息初审、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专家日常联络、专家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基本条件】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评价、咨询工作,实事求是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创新动向与产业发展动态,熟悉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价、咨询等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鼓励符合条件的女性技术、管理人才申请入库。

  (六)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分类及条件】入库专家除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专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担任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3)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位获奖者;

  (4)担任国际或国内学术组织高级职务,或参与过国内外主要技术标准修订工作;

  (5)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企业专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3)“三高”企业中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技术负责人或分管科研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过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

  (5)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五位获奖者;

  (6)省高层次人才、市“双百计划”人才;

  (7)具有海外相应专业领域从业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科技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政策;

  2.担任社会团体、科技中介组织负责人且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3.科技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财经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会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上市公司、中大型企业财务负责人。

  (四)金融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熟悉科技、金融、财税、信贷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在金融、保险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主动邀请、共建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厦门市科技专家申请登记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签署保密和纪律协议,经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审核。专家库运维机构及时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报科技局审核。

  4.公示。市科技局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实名反映,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5.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可进入专家库。

  (二)主动邀请入库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本地或外地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予以公示入库。确因工作需要紧急入库的,可先入库再予公示。

  (三)共建共享

  1.本地单位推荐。鼓励我市相关部门参与厦门市科技专家入库推荐工作。由我市相关部门推荐的外地专家,专家所填信息真实性由推荐单位负责,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按专家入库程序入库。

  2.与各地科技部门共建专家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九条 【信息变更】专家库管理系统每年定期向入库专家发布提示变更通知,专家信息有变更的,专家应及时登录专家库修改完善相关信息,由市科技局审核后生效,信息变更不再进行公示。专家信息变更纳入专家信用管理档案。

  第十条【专家出库】入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出库:

  (一)在参加评估、咨询等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

  (二)存在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

  (三)经专家信用综合评价,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3次;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

  (七)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第十一条【出库程序】专家出库程序:

  (一)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出库,出库后不再作为厦门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主动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市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方式】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专家和邀请制专家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专家抽取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专家抽取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专业跨界、年龄结构。

  邀请制专家是指对于特定工作任务,随机抽取不能满足需要,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十三条【抽取程序】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提出专家抽取的要求,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部门)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系统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厦门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参加评审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四条【专家评价】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可在相关评审等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公平公正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记录专家在科技评价、咨询过程中发生的良好信用与不良信用行为,评价结果纳入专家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告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职责

  第十六条【专家权利】专家参与评价、咨询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等得到保护;

  (三)具有评审结果的知情权;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五)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价、咨询活动;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专家职责】专家参与评价、咨询活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评价、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价、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价、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价、咨询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有第十八条任一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登录厦门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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