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投资〔2016〕8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74号)要求,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对项目招投标的监管,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划分和管理规定,现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维修、改造类项目的审批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装修、改造、维修类项目均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由职能部门对项目性质、规模、内容、造价进行认真审核后予以批复,项目获得的审批文件作为办理施工招投标的前置要件。
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一)公用公房修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维修,属于《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保管自修公用公房(党政机关办公楼除外)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公用公房承租人所属的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区级公用公房的维修由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维修、装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及《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不属于市级经租公用公房的,或属市级经租公用公房但维修、装修内容不属《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内的,以及属于保管自修公用公房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维修、装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