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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8〕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19年2月1日-2024年1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单独设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交通质监机构,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以外的国省道公路、农村公路(县道及大型以上桥梁)、地方小型水运建设项目等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市交通质监机构监督范围以外的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计划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监理、施工单位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方法、试验数据、试验频率等情况;工程检测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七)监理单位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旁站以及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部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从业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质量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发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质监机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