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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证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证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金管〔2021〕13号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证券业金融机构:



  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 闽财金〔2020〕39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实施资本市场提升工程,调动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支持非金融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现将《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评价暂行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 闽财金〔2020〕39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实施资本市场提升工程,调动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的积极性,支持非金融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拟对服务我省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的保荐机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承销机构分别进行年度贡献排名奖励。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在我省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证券公司;



  (二)在我省设立的银行机构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银行机构。



  二、评价组织



  成立促进直接融资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由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组成,对参评的金融机构服务我省直接融资的有关情况及排名进行审核核定。



  三、评价原则及奖励标准



  评价工作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指标所涉及的定量评价数据,均以权威部门统计结果为准;所涉及的定性评价指标,采用评价小组成员共同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评价的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与评价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在评价结果公布前应对评价结果予以保密,并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相关制度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促进直接融资评价奖励将针对服务我省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的保荐机构和发行债券融资的承销机构进行年度贡献排名,分别对前六名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省级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四、评价内容



  (一)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的保荐机构:评价参评证券公司服务我省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的情况(附件1),包括:当年新增境内上市、过会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数量,当年新增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数量,当年新增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数量,当年新增企业上市首发融资、再融资以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融资金额,参评机构保荐的上市公司是否出现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风险,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等指标。



  (二)服务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承销机构:评价参评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情况(附件2),包括: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券金额,当年服务发债的非金融企业数量,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民营企业债券金额,当年服务发债非金融民营企业家数,服务的发债企业是否出现债券违约风险,承销创新创业债、绿色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REITs等情况,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等指标。



  五、评价程序



  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评价对象服务我省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有关工作开展评价。为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价工作采取机构自评、评价小组核定、拟评价结果公示、公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自评。各参评金融机构的自评情况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金融监管局。自评材料需包含自评结果及相关佐证材料。省金融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参评金融机构补正;必要时,亦可以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评价小组核定。评价小组根据《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评价评分规则》和《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评价评分规则》对参评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排名结果进行核定。上述规则未明确的事项,由评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拟评价结果公示。拟获评的金融机构名单将在省金融监管局官网等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若在公示期,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省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提交评价小组重新审定。经审定,确实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依序递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等行为的,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参评。



  (四)公布。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省金融监管局官网予以公布。评价结果公布后,由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兑现。



  附件:1.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评价评分规则

  2.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评价评分规则

附件1


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评价评分规则



  一、评价对象



  自愿参与本评价的在我省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证券公司



  二、评价内容



  以参评证券公司服务企业股权融资相关指标作为评价内容,共设置6个评价指标,6个评价指标具体为:当年新增境内上市、过会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数量(35%),当年新增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企业数量(15%),当年新增在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数量(10%),当年新增企业上市首发融资、再融资以及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融资金额(20%),参评机构保荐的上市公司是否出现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风险(20%),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评分规则



  采用百分制模式,每项指标得分=基本分(若有)+增量得分(若有),最终得分为所有指标得分的加总。每项指标的分值和考评标准如下表所示。
【见附件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评价评分规则


附件2


福建省鼓励金融机构服务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评价评分规则



  一、评价对象



  当年度参与债券承销,且自愿参与本评价的金融机构(含在我省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证券公司;在我省设立的银行机构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银行机构)。债券评价范围涵盖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标准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REITs等债务融资工具。



  二、评价内容



  以参评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债券融资作为评价内容,共设置7个评价指标,包括: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券金额(40%),当年服务发债的非金融企业数量(20%),当年新增承销非金融民营企业债券金额(10%),当年服务发债非金融民营企业家数(10%),服务的发债企业是否出现债券违约风险(20%),承销创新创业债、绿色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REITs等情况(附加6分),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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