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福利保障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6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2001-05-24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作了适当修改,制定了《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根据法规、规章和标准修订、补充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法和标准;
(二)指导、检查、协调、督促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工作;
(三)受理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市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鉴定申请。
(四)受理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呈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本地区除为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要求以外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二)市鉴定中心受理本市职业病和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等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三)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本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没有单位的,个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对该工伤事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
(二)申请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三)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在各级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挂号卡》复印件。
第九条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一年之内或大于提前退休最低年限,且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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