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闽农种〔2016〕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0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根据《
行政许可法》、《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1. 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 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 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 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5. 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自育品种或者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具备种子生产人员和生产环境的条件。
(二)申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
办公场所、冷藏库: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加工厂房、仓库: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 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4. 人员。
育种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
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人员: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5.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 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8. 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9. 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10. 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11. 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三)申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
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5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6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700平方米以上;
2. 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 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 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 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 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具备种子生产人员和生产环境的条件。
(四)申领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基本设施。
办公场所: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检验场所;
加工厂房、仓库: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3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具有播种车间、催芽室、嫁接室、愈合室等生产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育苗温室(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场所。
2. 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种子质量检测需要;
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具有搅拌机、输送机、播种机、温湿度控制设备;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生产加工设备。
3. 人员。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4名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与申请作物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4. 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5. 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经营茶树苗木的,应当具有自有或租用生产基地5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苗木的,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适应的自有或租用生产基地。
三、申请材料
申请者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原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
(三)基本设施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检验室(检验场所)、(生产)加工厂房(加工场所)、仓库(贮藏场所)、育苗温室(大棚)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和实景彩色照片(每类设施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
(四)检验仪器证明材料:检验仪器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仪器实景彩色照片(每台仪器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仪器的购置发票。
(五)生产加工设备证明材料: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生产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生产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
(六)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七)品种条件证明材料: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登记证明;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种子的,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八)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九)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证明材料:成立育种机构的批复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育种机构的实景彩色照片(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及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十)育种基地证明材料: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一)科研投入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二)育种人员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或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育种工作年限、育种成果,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十三)种子生产规模证明材料:近3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四)种子经营情况证明材料: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