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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1〕7号规定,

(一)将第三条中的“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百草枯(水剂)”修改为“甲磺隆、胺苯磺隆”“百草枯”。增加“林丹、氟虫胺、2,4-滴丁酯(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销售使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储备制度。由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专业防治组织,根据地域实际需要在指定地点储备农药。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市或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销售、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