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1〕7号》规定,
(一)将第三条中的“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百草枯(水剂)”修改为“甲磺隆、胺苯磺隆”“百草枯”。增加“林丹、氟虫胺、2,4-滴丁酯(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销售使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储备制度。由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专业防治组织,根据地域实际需要在指定地点储备农药。”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市或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