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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和申办程序的意见(暂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和申办程序的意见(暂行)

榕政综〔2005〕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和有关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一)必须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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