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
榕政〔200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日。
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积极推进本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原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扩大至全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工程的砌体、围墙和附属建筑。其中市属六县二市和琅岐经济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镇乡所在地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和期限,并应于2003年7月1日前开始施行。特殊建设工程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当逐步限制直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建设单位必须按上述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图审查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不得给予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