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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建建管字〔2022〕8号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规划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统一、规范、有序开展,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两个及以上评标场所完成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评标场所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项目进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副场一般不超过2处)。副场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与主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主场和副场负责做好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济南市与省内其他市、市与区县、区县与区县之间均可设置主场与副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鼓励招标人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工程勘察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二)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项目;

(三)招标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四)特殊情况下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

鼓励开展跨市、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无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确定副场的,主场、副场不具备隔夜评标条件,预期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项目,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场所、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并不断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制度,做好运行服务和电子系统保障工作。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需及时进行补抽。

第九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监管、谁处理”的原则进行。

涉及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涉及主场和副场交易组织服务等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服务运行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向主场提出开展远程评标申请。主场受理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后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进行副场的预约,副场通过系统收到预约后除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成副场远程评标工作外,应及时确认同意。

主副场应及时对接,共同检测评标评审活动所需机位、录音录像、远程会议系统等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满足远程评标评审需要。

第十一条  主场和副场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秩序维持、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记录,以及系统数据录入、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纸质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副场需将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和音视频等资料及时移交主场,由主场统一保存,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相关要求,主场和副场评标专家统一由主场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全过程应录音录像。主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人数(不含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招标人代表需在主场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库系统自动通知抽取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并确认,列入评标评审专家名单。抽取专家未予确认或未表示同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补抽,直至专家人数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已确认参加评标评审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相应专家进行补充抽取,直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