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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08〕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台湾事务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两岸专业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适合在闽工作、创业的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和服务平台,惠及台湾同胞,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福建人事工作发展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2号)精神,决定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省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直接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大陆法定退休年龄的台湾地区居民。

二、基本条件和要求

申报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符合《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五年来,撰写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总结,发表在大陆或台湾正式出版且有ISSN 刊号的医疗卫生类刊物上,或发表在被SCI、SSCI、EI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

2、在闽台湾地区居民首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参评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大陆地区相应的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未取得者,不得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报和评审程序

在闽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