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1994]168号 1994-1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7]6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等方面与原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正确执行资源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县局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是否按省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2、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