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
2011-08-01 威政发〔201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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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规范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其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外,在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范围内取用主要供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从水库、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增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和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的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属高耗水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管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水库、河道、地下的所有取水口,均需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按月统计报送取水量。其中,市水务集团所属的取水口、米山水库范围内所有的取水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按月统计取水量。水资源费的征缴严格按照《威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公用事业附加,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由公共供水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