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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资〔2022〕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5〕6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市级预算单位(包括有关市级部门、市人民政府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市属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监督预算执行等。

第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负责向市级预算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我市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支出事项。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生应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相关市级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支。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符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市属企业注资以及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市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市属企业实施的具体事项;

(三)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和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收入测算后,市财政局据此确定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政策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在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向市级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进行调整后,再次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