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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京建法〔2014〕19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1〕9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严防暗挖施工坍塌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规定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是指不挖开地面,采用在地下挖洞方式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矿山法和盾构法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同时书面上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47号)规定和监管职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动态记分处理。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监理通知书或未上报建设单位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和监管职责,要求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据《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动态记分处理。
五、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



京建法〔2014〕19号附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现场防坍塌质量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第一条 暗挖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要求进行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掘进支护施工方案、二衬结构施工方案(拆换撑)、降水施工方案等重要内容。施工工法、施工顺序、超前支护形式、临时支护拆除(拆除长度超过原设计要求1/3的)、降水方式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制、论证、审批施工方案的,严禁施工。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降(止)水施工,确保暗挖施工的安全作业条件。掌子面出现线状或股状的明流水,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响应(查明水的来源,组织相关方会商,采取引排水、注浆止水等措施)。应采取降(止)水的暗挖工程,未按降(止)水设计图纸和降(止)水方案实施的,严禁开挖施工。降(止)水方案无条件实施(无替代方案)、或降水时间不满足方案要求、或掌子面土方开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的,严禁开挖施工。
第三条 调整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中主要技术措施参数时,应经设计专业负责人书面同意。甲方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设计专业负责人等应参加涉及调整主要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