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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