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及中介代理行为的通知
厦房市场〔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及中介代理行为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委托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销
门店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销售现场及门店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二、商品房销售人员(含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人员及分销门店负责人,下同)应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住房局“网上房地产”(网址:http://zfj.xm.gov.cn/fdc)报送委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分销门店和商品房销售人员名单,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培训证书、所属公司(机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委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分销门店和销售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更新报送和公示信息。
四、承接商品房代理销售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先行通过“网上房地产”进行报备,并公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佣金的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中介机构合理协商确定佣金水平,避免过高佣金增加销售成本。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以发放贵宾卡、存抵优惠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五、订立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销售方案以及《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