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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6〕213号)
规法字〔2016〕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经201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9日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城市雕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雕塑规划管理,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的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绿地、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地铁车站、滨水沿线以及大型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等地区的城市雕塑规划建设。

第三条  城市雕塑密度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密度按总用地面积2.5座/km2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二)居住组团级以上的住宅区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不足1座的按1座配置。

(三)教育科研设施城市雕塑密度按0.6座/千人控制。

(四)大型商业服务业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每项目配置雕塑不低于1座。

(五)用地面积1公顷以上的大型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设施城市雕塑按每处不少于1座控制。

(六)滨水沿线地区城市雕塑密度按1-2座/km控制。

(七)地铁车站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尺度应当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