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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7号


各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交通路网使用功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路网建设养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路网建设及养护管理,由市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一般公共预算等安排的专项用于交通路网建设养管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路网建设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路网建设养管,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省级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
(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补贴;
(三)城市道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及结构定期检测;
(四)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其他交通路网相关支出。
具体使用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外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安排计划,原则上在上半年完成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优先安排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其中70%的资金需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未细化资金应于转年9月底前全部细化,否则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市交通运输委在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方案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交通运输委送交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向市交通运输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