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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农规〔2021〕5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原则,统一规范《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由所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思明和湖里区按照厦府〔2015〕317号文要求,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要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医〔2010〕490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受理、审核、审批,实行一址一证。

(二)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使用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基准。

(三)动物诊疗机构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四)动物诊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六)动物医院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机室、B超室、隔离室;动物诊所应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上述功能布局应在规范合法建筑架构上,且采光和通风良好。

(七)动物诊所应具有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听诊器、体重秤、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动物血球分析仪、动物血清生化分析仪、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患病动物隔离箱、药品柜、喷雾消毒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暂存污物、病死动物及其他医疗废弃物的用具;动物医院除具备以上动物诊所的设施设备条件之外,还应当具有X光机、B超仪、手术台、无影灯、氧气瓶、麻醉呼吸机。

(八)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和防护制度、环境及器械卫生消毒制度、病例处方管理制度、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制度、兽药、毒麻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化验检验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九)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应当经过物理分隔,分别独立设置。

二、严密组织,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

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沿用首次的发证编号。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加强领导,严格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严格条件,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规范管理,各区每年年底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汇总表》及电子版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强化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