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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48号

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现将《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预防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人承担。

  第四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限空间是指人防工程内符合有限空间标准的空间。主要包括:水箱、集水坑、污水井、隔油池、早期坑道、地道。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六条 人防工程内有限空间危险作业主要包括:电气焊作业、油漆喷涂作业、各类管井保养维修清理及升级改造作业、清淤作业等。

  第七条 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负责有限空间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