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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6〕3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原省劳动局依据有关劳动法律和规章,曾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做了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省厅在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中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审批办法。

    原省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闽劳监〔1995〕1号)第一条规定:“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填报《福建省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改为:“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填报《福建省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审批范围,分别报劳动保障部或省劳动保障厅或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明确审批范围。

    1、各地企业实行不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