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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
鲁自然资发〔202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的管控与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予以公布。

一、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指导价格:一般耕地11万元/亩、水田16万元/亩。

二、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一般耕地13.8万元/亩、水田18.8万元/亩,以8等别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每提高一个等别增加1.1万元,每降低一个等别减少1.1万元。

各市要在考虑耕地保护补偿、补充耕地成本、粮食产能、地类、后期管护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

本文件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4日


《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2-07-11
一、背景和过程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提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新增耕地平均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加强对指标调剂价格的管控与指导,保证调剂有序开展”。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明确提出“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耕地质量等级及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调剂指导价格,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2019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19〕4号),规范完善了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因该文件已到期,需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为做好文件的修订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对鲁自然资发〔2019〕4号文实施以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整体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