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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房〔202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房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依法从严要求在榕鉴定机构承揽业务行为,确保我市房屋鉴定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公示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机构不得在榕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2023年度在我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26家鉴定机构已在我局联合信息网公示)。

  (一)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入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信息登录公示”制度,我局将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受理次年度入榕房屋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房屋鉴定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我局审查合格后将向社会公布。经公示后的房屋鉴定机构方可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鉴定业务,未在我局信息公示范围内的房屋鉴定机构均不得在我市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相关房屋业主(单位)不得使用其所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二)严格信息公示标准。2023年起,在榕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闽建安〔2021〕1号第一条规定具备承揽业务资格,且在福州市内具备实体检验检测能力,即在福州市范围内设立自有检测试验场所,并取得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认证),经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应满足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需要。同时相关技术从业人员需提供最近半年以上在福建省缴交社保的凭证。

  二、规范鉴定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标准开展从业活动,坚决杜绝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吸取教训,依法鉴定。在榕房屋鉴定机构要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自建房倒塌事故”虚假鉴定报告的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省市对相关行业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承接业务、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杜绝检测鉴定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一是房屋鉴定机构应严格实施闽建安〔2021〕1号文规定的“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自觉、主动、及时做好鉴定报告的上传工作;二是鉴定机构在榕承揽的所有房屋鉴定业务均应及时建立台账清单,相关房屋安全鉴定信息的报送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信息有关事宜的通知》(榕房〔202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鉴定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确实发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的预测预警作用,便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置,确保房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