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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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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防涝设施建设管理力度,提升我省城市防御内涝灾害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市防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抓好城市防涝规划编制,合理确定排涝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水利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城市防涝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要加强对各市、县城市防涝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城市防涝规划要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重的原则,统筹考虑雨洪、绿地、农田、林地、水系等资源,运用“拦、分、蓄、滞、排”等综合手段,整体规划系统的城市排涝体系,与城市竖向、城市排水等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城市排涝标准,设区的市旧城区要达到10年一遇以上,新城区要达到20年一遇以上;县(市)旧城区要达到5~10年一遇,新城区要达到10年一遇以上;条件较好或重要区域可适当提高标准。

  (四)各设区市和近年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市、县在2013年6月底前要完成城市防涝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其他市、县要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城市防涝设施建设和维护力度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市政公用(市容管理)、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防涝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抓紧建设各类排涝设施,尽快建成投用。城市防涝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战役。

  (六)要完善防洪堤建设,并采取高水高排等有效措施分流山地过境洪水,防止城区外洪水入侵造成内涝。

  (七)城市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预留和建设滞洪区。通过人工挖地造湖、建设“下凹式”绿地等措施增加滞洪区面积,恢复因建设等原因损毁的蓄涝设施,增强城市雨水调蓄能力。完善沿江、沿河的城市公园绿地的防洪设施建设。自然形成的排水沟渠尽可能避免覆盖,已经覆盖的要逐步重新恢复。

  (八)优化雨水排水系统建设。加大雨水口设置密度,采用泄水效果较好的平进式雨水口和孔隙率较大的球墨铸铁雨水篦子等产品,淘汰侧进式雨水口和预制混凝土雨水篦子。道路、停车场、广场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保持地表的良好透水性,减少径流量。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的地面应不高于道路侧石。

  (九)严格按照规范开展防涝设施维护工作。各地应及时清疏保养城市防涝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发挥应有功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修订城市防涝设施养护维修标准,加强对设施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

  (十)城市防涝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排涝、救灾资金和物资,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