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规〔2018〕5号
各区文化(广)局、公安分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促进游艺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及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向公众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游戏机房”、“游艺机房”娱乐经营场所,合并为游艺娱乐场所,不再作为独立项目审批。
二、依法登记的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游艺娱乐场所”;取消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含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投资比例与经营主导权的规定;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场所位置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校园周边200米之内不得开设游艺娱乐场所。
(四)场所营业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含收银台,不含办公区、仓库、洗手间等功能区)。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六)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附件2);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七)游戏游艺设备目录(附件3)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由市文广影视局审核通过的游戏游艺设备不需提供)。
四、依法登记的内资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文化(广)局提出申请。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含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
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游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自贸试验区管理规定办理。
五、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的区文化(广)局备案。经营者不得以赌博方式设置奖品奖金,不得以现金、电子货币、代币或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三)游戏、游艺必须以隔离栏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戏区域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域应当悬挂未成年人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并设专人专岗加强管理。
(四)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游戏游艺设备,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娱乐场所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申请备案。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重新获发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新许可证后15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公安部门申请备案。
六、现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游戏机房”或“游艺机房”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续决定的,统一换发“游艺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七、各区文化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据《
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