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闽财社〔2017〕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闽政〔2016〕47号)、《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明确如下:
一、各地应认真贯彻《
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6〕44号)、《
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175号令)等规定,对持我省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不得将户籍作为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门槛。
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含农民工),应当参加我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持我省居住证且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闽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经企业申请,可以参加本省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严格按《
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
符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