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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修订《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修订《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财金〔2023〕2号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银保监分局,国家级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财政与审计局、科技金融局,综保区经济发展局,各科技支行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科技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我们修订了《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动科技企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支行政策的意见》 ( 威政发〔2022〕1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7〕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发放的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和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差别化奖补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政策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市级及以上“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贷款利率应不超过贷款发生日前一个工作日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90个基点。单户企业贷款期限满1年(企业实际占用贷款时间不少于360天),每年实际享受贴息的贷款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享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本办法印发前已享受科技支行贴息的年限统计在内)。

第六条 对扶持企业在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年末贷款余额按照最高不超过1%予以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部分按照实际月数折算,不足月的天数不予折算)。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当年新发放贷款年末余额按照最高不超过0.6%进行差别化奖补。上述资金根据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优先保障贴息需求,依照企业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分担。

第七条 鼓励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在开展科技支行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人才贷”、绿色金融贷款等业务,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投贷联动、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科技支行合作银行要积极开展新型抵质押信贷业务,其中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额度占比不低于20%,其他新型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额度占比不低于5%。

第八条 贴息资金直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科技支行合作银行获得的奖补资金应用于营销宣传、贷款风险补偿等支出。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审定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威海市惠企资金“一站式”服务平台(“信财银保”),为科技支行合作银行信贷投放提供支持。

第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科技支行合作银行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申报,对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名单实时推送给平台和科技支行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时发布市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具备市级及以上“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名单,并及时向平台和科技支行合作银行推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扶持银行做好知识产权、股权质押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负责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

第十五条 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科技支行合作银行风险监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结合上年度科技支行合作银行信贷投放情况,合理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连同工作绩效目标,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财政部门将各自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资金申报。各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应按照业务流程,在相关贷款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放款通知书、相关企业还本付息凭证等上传“信财银保”平台。因企业或银行原因未上传或未及时上传业务资料导致企业无法享受贴息资金的,由企业、科技支行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责任。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要求对业务进行初审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和申请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信财银保”平台抽查审核后,提出科技支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并附专项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提交资料。科技支行合作银行要认真统计、稽核上年度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通过“信财银保”平台上传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贷款余额、稽核结果等)。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市级专项资金据实拨付至各区市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财政部门结合市级补助资金,连同本级分担资金拨付至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由本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拨付至各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各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应及时做好企业贴息的兑付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科技支行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并合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科技支行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各科技支行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享受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获得的科技支行政策扶持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0日。《威海市科技支行贷款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财金〔2019〕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所需资金市、县分担比例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支行政策的意见》 ( 威政发〔202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