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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潍政发〔2019〕11号规定,将该办法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非现役人员”修改为“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人员”。
  第三条修改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的“现役人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指战员”。
  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机构”修改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由当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组织招录,或者由公安消防机构直接招录”修改为“由人社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招录”。
  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消防部队退役军人”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第三款中的“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
  第十七条中的“退伍军人”修改为“退伍军人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消防官兵”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军龄”修改为“工作年限”。
  第二十二条中的“义务兵”修改为“消防员”。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原第六项顺延为第七项。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8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公安消防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火灾预防等消防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镇、街道消防管理机构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文书档案管理、窗口受理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分级牵头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指导和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招收
第四条 按照特勤消防站和一级、二级城市普通消防站分别不少于45人、35人、25人的配备标准,现役人员不足的,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政府专职消防队应调整为“单编”执勤中队,人员应全部由政府专职消防员组成。全国重点镇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的一般镇分别达到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人员配备分别不少于15人、10人,其中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8人、5人。经济发达、执勤任务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由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组织招录,或者由公安消防机构直接招录。招录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录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心理测试、政审、体检、公示、报批、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等。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对象为18-30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及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消防部队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消防文员招收对象为21-3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符合随军条件的公安现役消防部队家属、子女优先录用。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具备《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八条 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统一对新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岗前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规法纪、职业道德、体能技能以及业务理论等,考核合格方可试用。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合格后的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定岗定级正式录用,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和解除等相关内容,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执行。合同期满后,自愿留任的,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双方确定是否续签。续签合同的考核工作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完成。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分级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征召培训、档案管理、待遇保障、考核考评、等级评定、定岗晋升事宜,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陪护假和带薪年休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执行等级战备制度和轮值班制,每周至少休息2天,轮休方式采取上二休一和集中轮休相结合的办法。消防文员应当实行8小时工作制。接到上级等级战备命令或其他特殊任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因战备等原因未能正常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由市级公安消防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工作档案。对辞职、解除或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协助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公安消防岗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