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2〕4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切实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于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沟通协作,摸清底数,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政策,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二、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遵循《关于印发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45号)、《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三、切实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信息。对其中未参保的,要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要建立参保迅速响应机制,对新增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一个,参保一个,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
四、完善精神心理卫生类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贯彻落实《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把有关的精神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把符合条件的精神心理卫生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更好满足患者诊疗康复需求。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精神心理卫生类诊疗项目,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支付政策,减轻以严重精神障碍为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五、落实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保障待遇
落实全省统一的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设定严重精神障碍“门特”用药目录。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