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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威政发〔2008〕28号公布、威政发〔2014〕1号修改

2014-01-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苘山镇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市政府划定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绿化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绿地、街道小游园及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周围责任区内绿地的养护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具体办法参照《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实行分区管理,执行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

第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明确养护管理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招标工作由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和管理范围自行组织。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工程量较小的,可将几个项目合并后进行公开招标。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参加城市绿化养护投标的企业,应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并在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城市绿化养护需要。

第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应与中标的养护单位依法签订养护合同,养护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和认养人应严格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城市绿化养护质量。

第十二条  因园林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养护单位和认养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认真做好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在重大公共活动和重要接待活动期间,养护单位应按照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重点区域和路段摆放景观盆花。

第十五条  养护单位应将季度完成养护工作量及下季度养护计划报送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并建立完整的养护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破挖、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对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破挖工程,城市绿化养护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做好相关修复工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