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全文废止】
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需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二)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含5市税务分局,下同)。
1.盖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3.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后应携带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初始发行。
二、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日常领购
增值税发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取得
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二)购票人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明必须与主管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系统内事先预录的购票人信息一致,办税服务厅通过身份证识别设备查验真伪后,方可售出
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
(三)纳税人事先申请的购票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纳税人如需更换发票购票人的,应填报《更换发票购票人登记表》,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根据申请表的内容变更CTAIS V2.0中的购票人信息。
纳税人确定、新增或变更购领发票的人员时,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四)纳税人已领购发票进行缴销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已开具完毕的最后一份
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检查该记账联是否正确打印,核对记账联密码区部分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记账联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
(五)对按规定应予作废的
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结存的空白
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内的电子信息应同时作废。
三、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领购
增值税发票数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增购专用发票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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