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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7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大企业:

为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2020〕2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电〔2020〕16号)要求,现就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提高技能人才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引领企业职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创造新业绩、做出新贡献,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经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三、评价条件

参评特级技师人员,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甘于奉献,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高级技师岗位工作满4年且仍在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3.具有适应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二)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企业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科技攻关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2.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或形成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3.在企业后备技能人才培养、技能技艺传承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4.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齐鲁工匠等项目入选者。

(三)对掌握独有技能技艺、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稀缺型高技能人才,企业可根据实际放宽评价条件。

四、评价办法

开展特级技师评价的企业,应按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程序,向原自主评价备案部门(单位)备案后,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参照以下步骤开展评价工作。

(一)制定方案。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价工作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价条件、评价办法、组织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向职工公开。

(二)组织评价。审核报名人员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则上由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委员会或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特级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核准。建议人选名单须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确定获评人员名单。

(四)颁发证书。企业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工作程序,及时上传特级技师数据信息,为获评人员颁发特级技师证书,并纳入全省高技能人才数据库。

五、相关待遇

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设立特级技师岗位,采取评聘结合方式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按照企业正高级工程师兑现工资待遇,并在人才服务、政策支持以及参与社会事务等方面,与正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企业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是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企业对接,及时做好咨询、备案、数据信息管理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开展特级技师评价工作,要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创新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全面考察技能人才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三)健全工作制度。开展特级技师评价的企业,要坚持以用为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办法和配套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并精心组织实施。企业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向备案部门(单位)报送特级技师相关数据信息,并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建立企业特级技师评价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企业取消备案资格。

在企业试行设立特级技师岗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