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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
浙建〔202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等文件精神,精准聚焦住房困难家庭,织密住房保障网络,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探访关爱机制,实现关爱不漏一户、保障不漏一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注社会救助家庭,抓好主动保障

(一)开展全面细致排摸。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民政部门,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全面排摸,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及时排摸,主动识别住房困难家庭,相关信息要建档立卡、及时更新。排摸工作可借助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开展,相关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由省厅统一分发,各地要做好系统账号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实名登录、专项使用、留痕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上门走访、电话问询等方式,主动了解社会救助家庭的居住状况。

(二)实施及时主动保障。各地要主动宣传公租房保障政策,详细介绍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项目位置、房源户型、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租后管理等相关信息,让社会救助家庭充分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对经全面排摸或动态监测发现的住房困难社会救助家庭,要通过短信、电话、上门服务等方式告知其可以申请住房保障。针对社会救助家庭特点,要主动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的指导服务工作,必要时提供网上代办。要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办理效率,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经排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给予住房保障;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要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1个月内给予住房保障。

(三)加强后续管理服务。在保障方式上,各地要充分考虑社会救助家庭的实际情况,可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房源紧缺的地区要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在房源筹集等候阶段予以租赁补贴保障。在房源筹集上,要兼顾房源户型、楼层、区位等因素,方便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居住、出行、就医等生活所需。在配租管理上,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社会救助家庭可优先选房,如现有房源确实不符合其实际需要,待有合适房源时可申请调换。在保障标准设置上,要合理设置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制定租金减免政策;科学确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家庭领取的租赁补贴能够通过市场解决其住房问题。在后续管理上,要积极发动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力量,定期探访正在实施住房保障的社会救助家庭,了解其生活状况和居住情况。在定期探访中发现社会救助家庭存在相关困难需其他部门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跟踪反馈工作。

二、关注一线困难职工,抓好重点保障

(四)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环卫、公交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摸清住房困难职工数量、住房现状、保障需求,重点解决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要会同环卫、公交等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