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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闽建房〔2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市房管局,福州、莆田、三明、南平、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环节管理,开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预售许可前要制定公平、合理的销售方案,并在申报预售许可的同时向预售许可机构报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调高预售价格的,应重新申请预售许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公布经批准预售的具体位置、幢号、楼盘表、面积、价格等信息。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争购;已抵押房屋在销售时应当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已销售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再行设定抵押,严禁“一房多卖”。
  (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宣传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形式违规收取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等费用。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必须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证照上登记情况一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定后应在10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因故确需退房的,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退房手续,房地产登记部门应严格审查退房的资金凭证和相关资料,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动态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五)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以及工程项目的工期管理,同时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预收款监管。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预售许可档案,并将预售许可的项目名称、幢号、房号、面积、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开盘项目的跟踪督查,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满10日的项目要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其预售资格,并向社会曝光。
  (六)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监管,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落实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